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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一編 總則
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
? ? 第十三條 ?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,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,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。另有規(guī)定不準重新入黨的,依照規(guī)定。 ? ? 第十四條 ? 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,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,黨組織應當按照規(guī)定給予組織處理。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,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。 ? ? 第十五條 ?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,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,均自然免職。 ? ? 第十六條 ?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,應當逐個審查。其中,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重新登記,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;不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予以勸退或者除名;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規(guī)定予以追究。